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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库工程应急预案编制问题的回复

2019-04-30

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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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于可能突发环境事件及生产贮存危化品、危险废物的企业要求备案,及省级环保部门应该发布需备案目录,而水库项目本身不存在风险源,属于风险受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是否被要求依法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而其中作为水库作为水源地部分的风险应急预案是否应纳入政府区域应急预案体系,不作为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的管理要求?
回复:

  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因此,企业应依据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我部编制发布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公告2018年第1号),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订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至于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根据自身风险情况和当地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要求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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