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四季度部长信箱办理情况
2025年第四季度共收到来信1304封:
其中咨询类977封,建议类286封,其他类24封,无效件17封,共办理1287封。
根据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的情形,适用于《意见》发布之后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其中“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是不同时期污染源管理的重点对象。
2007—2017年间,原国家环保总局及原环境保护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每年发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有毒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000吨/日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厂等。各地环保部门...
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需要披露环境信息。对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其中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需要披露环境信息。
《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24号)。该手册以“二污普”产排污系数为基础,适度调整完善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按照排放源类型,分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移动源五册,各册明确核算方法使用范围,核算方法技术内容,包括所采用的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以及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所采用的系数手册等...
生态环境部每年组织编制发布《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主要反映全国污染物排放及治理、生态环境管理等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理情况、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等情况。可通过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公开出版的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中获取有关数据表,也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官网查询主要文字和图表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废水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不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范畴。建设项目废水排入工业园区或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如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已核定总量指标,在污水处理厂运行中未超过总量指标的情况下,项目废水无需单独申请总量指标;若污水处理厂总量指标不足,项目废水需核定总量指标...
相关行业范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最新版本确定。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机组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规定,“先立后改”的煤电项目,主要大气污染...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技改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列出详细测算依据,提出总量指标需求。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单位,技改项目未超出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可继续使用,不足部分及未批复的污染物总量指标需重新落实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
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中,对区域削减措施与总量指标关系进行了解答,重大建设项目现阶段既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又要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削减措施完成后,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完成的削减措施和减排量使用情况形成管理台账,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
根据现行标准《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淡水底栖大型无脊椎动物》(HJ710.8-2014)要求,底栖大型无脊椎动物的空壳也可以作为“可识别物种”和“可计数个体”,一并纳入“物种数”和“个体数”统计之中。
国管海域的全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生态环境部审批。位于省管海域的列入《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项目环评文件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地方事权的项目环评由沿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确定审批层级。
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因此需要根据建设项目主体建设位置,以及与海岸线的位置关系,判断是否为海洋工程。涉及海洋工程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五十四、海洋工程”有关规定,确定环评类...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96海水淡化处理463;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469”相关规定,海水淡化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生态敏感区内进行海水养殖围堰余坝拆除,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生态环境》(HJ1409-2025)表1和附录B.1表,结合项目具体的施工行为,确定评价工作等级。
若拟建项目建设内容及环境影响均不涉海洋生态环境,则环境影响报告书可按陆上相关要素、专题及行业导则编制;若建设内容及环境影响涉及海洋生态环境,则应同时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生态环境》(HJ1409-2025)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围填海工程、海上堤坝工程及堤坝拆除工程、跨海桥梁工程、海上风电工程、海上太阳能发电工程、水下开挖(回填)和造成入海河口(湾口)宽度束窄(拓宽)的1 级和2 级评价项目。
根据不同污染因子分别选择对应的评价时段。若项目同时涉及温排水和其他污染物,且以温排水为主,则根据温排水影响选择夏和冬两季,已满足其他污染物任何1季的要求,不需按四季开展评价。1级和2级评价温冷排水项目选择春、秋常规因子已有调查数据应充分说明代表性。3级评价可以采用春、秋季常规因子已有调查+特征因子补充调查。
18个常规因子是所有项目均要监测的,直接接触人体的项目还应包括粪大肠菌群、大肠菌群、病原体3个因子。其他因子为特征因子,根据项目特点进行选取。一般来说,应通过收集资料或监测调查获取全部评价因子的现状情况。
按束窄宽度最大的断面来计算。宽度束窄的影响后果主要是影响水交换能力,R%的宽度计算是以线带面,此处选择最大的束窄程度来判定评价等级,具体影响后果可进一步通过模型计算来预测。
根据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的情形,适用于《意见》发布之后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其中“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是不同时期污染源管理的重点对象。
2007—2017年间,原国家环保总局及原环境保护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每年发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有毒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000吨/日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厂等。各地环保部门...
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需要披露环境信息。对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其中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需要披露环境信息。
《生态环境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十三五期间有关政策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或自动作废,不能一概而论,建议向制定该具体政策文件的部门咨询。
我部正在抓紧制定《生态环境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今年下半年将会印发。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与各部门各地区一起,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截至2025上半年,3000多条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在基本消除的基础上,治理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400多条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超过90%。由于环境基础设施还存在一些短板,也有少数黑臭水体尚未纳入治理清单,一些已治理的水体也可能会返黑返臭。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巩固提升城市(含县城)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确保治一条、成一条,同时建立健全返黑返臭防范机制,让一条条“臭水沟”长治久清。
生态环境部每年组织编制发布《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主要反映全国污染物排放及治理、生态环境管理等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理情况、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等情况。可通过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公开出版的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中获取有关数据表,也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官网查询主要文字和图表内容。
近期我部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了4大重点任务、18项重要举措,并从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农业绿色低碳发展、农村幸福宜居品质三方面,提出了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基本指标体系,包括3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考虑到我国南北、东西自然禀赋差异大,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习惯不尽相同,方案全面准确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方针,同乡村发展规律相协调,同发展水平相适应,推行有高有低的差异化建设标准,鼓励地方结合本区域特色和发展水平,采取适宜的建设路径和模式,细化指标体系和目标指标要求。
《生态环境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十三五期间有关政策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或自动作废,不能一概而论,建议向制定该具体政策文件的部门咨询。
我部正在抓紧制定《生态环境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今年下半年将会印发。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与各部门各地区一起,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截至2025上半年,3000多条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在基本消除的基础上,治理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400多条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超过90%。由于环境基础设施还存在一些短板,也有少数黑臭水体尚未纳入治理清单,一些已治理的水体也可能会返黑返臭。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巩固提升城市(含县城)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确保治一条、成一条,同时建立健全返黑返臭防范机制,让一条条“臭水沟”长治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