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
自2006年3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进出口企业必须在合同文件上注明进口(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具体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
国家环保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六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臭氧 名录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
商品编码 | 商 品 名 称 | 代号 | 单位 | 备 注 |
3824710011 | 二氯二氟甲烷与二氟乙烷的混合物 | R-500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
3824710012 | 一氯二氟甲烷与二氯二氟甲烷的混合物 | R-501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
3824710013 | 一氯二氟甲烷与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物 | R-502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
3824710014 | 三氟甲烷与一氯三氟甲烷的混合物 | R-503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
3824710015 | 二氟甲烷与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物 | R-504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
3824710016 | 二氯二氟甲烷与一氟一氯甲烷的混合物 | R-505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
3824710017 | 一氟一氯甲烷与二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 | R-506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
3824710018 | 二氯二氟甲烷与二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 | R-400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