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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69号)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国家“十五”环境保护目标。
附件:1、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
2、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各直管协会、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