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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鉴于原国家经贸委的部分职能已并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因此将《计划》第五章中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的工作任务合并后,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附件二: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附录:海河流域规划分区)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水污染 计划 海河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环保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农业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