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磷化氢适用标准的请示》(湘环报〔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气体无组织排放可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磷化氢 排放 标准 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