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江苏)
索 引 号
000014672/2000-00038
分 类
环境标准
发布机关
国家环保总局
生成日期
2000-06-30
文 号
环函〔2000〕231号
主 题 词
环保 企业 噪声 标准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江苏)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噪声测量方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科[2000]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中2.6.1条款所称“噪声敏感处”应为在噪声源法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距“噪声敏感建筑物”最近的测点,排污收费应以该处监测值为准。
二○○○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企业 噪声 标准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仅打印内容
相关阅读推荐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生态环境部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