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索 引 号
000014672/2000-00021
分 类
环境标准
发布机关
国家环保总局
生成日期
2000-04-14
文 号
环函〔2000〕143号
主 题 词
环保 排放标准 执行 复函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环发[2000]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如果限期治理项目下达的时间在2000年3月1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前,其验收仍执行1991年发布的排放标准; 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后,则按新标准执行。
二○○○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排放标准 执行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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