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阅读推荐
关于自然保护区执行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自然保护区交通噪声执行环境标准的请示》(豫环然[1999]0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高速公路不得穿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若不得不穿越实验区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降低交通噪声。 二、高速公路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采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0类区的夜间标准噪声限值。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环境 自然保护区 噪声 标准 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