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的复函
索 引 号
000014672/1999-00034
分 类
环境标准
发布机关
国家环保总局
生成日期
1999-06-30
文 号
环函〔1999〕225号
主 题 词
环保 污水 排放 标准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的请示》(苏环函[1999]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替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1997年以前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执行GB8978-1996中表1、表2、表3规定的标准限值。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污水 排放 标准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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