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阅读推荐
关于燃油锅炉和火电厂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环保局建议燃油锅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粤环报[1999]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2年8月1日起立项新安装或更换的燃油锅炉,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和浓度换算方法分别参照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4.3条和5.2条的规定执行; 1992年8月1日前安装的燃油锅炉,执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 二、燃油电厂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参照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锅炉 火电厂 标准 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