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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确保其顺利实施,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
现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看。
请你单位于2008年3月30日前将意见传真至我局并将意见的电子版发送至下列邮箱。
联系人:焦殿辉 王伟
电话:(010)6655636866556367
传真:(010)66556366
E-mail:jiaodh1@sohu.comthe79@sina.com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核设备制造资格条件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