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辽宁红沿河核电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函》(辽红核〔2007〕5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进行了审评。
辽宁红沿河核电一期工程原计划建设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其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已经我局批准(国核安发〔2005〕56号)。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辽宁红沿河核电工程建设规模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8号),现红沿河一期工程建设调整为四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三、四号机组与一、二号机组位于同一厂址。
该报告在原一、二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评价基础上针对新增加的三、四号机组进行了补充评价。我局认为,该报告的审评结论与我局已批准的一、二号机组基本一致,从核安全方面未发现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厂址与核电厂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该厂址是可以接受的。
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你公司应遵守核安全法规标准和在厂址审评中的各项承诺,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厂址选择 审查意见书
抄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辽宁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