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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1995年4月20日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持证期间,你公司相继承担了清华大学10MW高温气冷实验堆压力容器、秦山第二核电厂蒸汽发生器、稳压器和反应堆压力容器等重要核承压设备的制造任务。 1997年底,在10MW高温气冷实验堆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你公司由于违反核安全法规和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的规定,将压力容器支座外包给无证单位,致使产品质量严重失控。为此,我局于1998年10月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随后,你公司在秦山第二核电厂2号反应堆压力容器接管安全端焊接接头制造活动中,没有按照质量保证要求对制造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在出现焊缝质量问题时,没有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进行处理,并违规补焊,且隐瞒事实。为此,我局于2000年4月14日又给予你公司停工整顿处罚,并提出了整改要求。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我局经审查,2000年6月13日批准你公司部分恢复秦山第二核电厂压力容器制造活动,2000年9月15日批准你公司全面恢复秦山第二核电厂压力容器制造活动,2001年3月19日批准你公司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并提出了为确保秦山第二核电厂2号反应堆压力容器接管安全端焊接质量的有关具体要求。 但你公司并未严格履行有关承诺和全面落实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要求;焊丝采购质量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满足质量保证规定,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纠正;焊接工艺评定不完善;质量检验有效性存在问题,从而导致秦山第二核电厂2号反应堆压力容器接管安全端焊缝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鉴于你公司一再违反核安全法规,经警告和停工整顿等处罚后,仍未切实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二十二条及《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吊销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就我局吊销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处罚意见要求听证。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将视为你公司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特此通知。 联系方法:国家核安全局综合处电话/传真:(010)67111582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 题 词: 核安全 处罚 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