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用章管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质量的通知》(国法函〔2001〕210号)要求,现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专用章”,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专用章印模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 环保 印章 启用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