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实施《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19756-2005)和《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19757-2005)第二阶段限值,现公告如下:
一、2007年1月1日起,所有进行定型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车用柴油机必须符合GB19756-2005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2007年7月1日起,所有进行定型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必须符合GB19757-2005第二阶段型式核准噪声限值的要求。
生产、进口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车用柴油机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污染物排放达标车(机)型的核准申报。
凡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车用柴油机不得核准定型,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定型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车用柴油机,应认定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二、拟定型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车用柴油机的型式核准试验应由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排放检测单位进行其污染物排放检测。
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车用柴油机的检验报告。
三、机动车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定型的车、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
四、各地不得组织同类标准的重复性申报,同时应将实施上述标准的监督检查列为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对制造、进口、销售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车用柴油机进行排放一致性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车用柴油机,由生产企业负责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车(机)型的达标车(机)型核准,并予以公布。
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车用柴油机的,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二○○七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 环保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公告
发送: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科技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