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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核能和平利用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我局决定修订《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和《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两项国家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8年4月18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司李儒君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373
传真:(010)66126715
附件:
1.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2.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征求意见稿)
4.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八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放射性 排放 标准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