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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放射源生产及进口情况的通知
各放射源生产、进出品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促进我国核技术利用的健康发展,规范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预防因放射源使用或保管不当引发放射性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正在全国联合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为进一步核实我国放射源的来源和去向,摸清放射源的底数,请你单位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历年来放射源生产、进口情况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倪士英闫磊 (010)67111845附件:1.放射源生产、进口情况统计表
2.放射源生产、进口单位名录
二○○四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放射源专项行动通知
附件一 放射源生产、进口情况统计表
( 年度)
序 号 | 核素名称 | 活 度 | 数 量 | 使用单位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