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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山西省吕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经查,山西吕梁焦化厂年产60万吨机焦项目一期工程两台焦炉分别于2003年10月和2004年4月投运,未按规定申请环保验收,配套的环保设施也未同步建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吕梁焦化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鉴于吕梁市目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关于“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规定,我局决定,在上述项目完成各项环保措施整改要求前,暂停审批吕梁市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你局也应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暂停审批吕梁市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七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暂停 环评 审批 通知
抄送:吕梁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