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核韶关金宏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彦乌拉铀矿床地浸采铀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核金原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中核韶关金宏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彦乌拉铀矿床地浸采铀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请示》(中核铀发〔2016〕881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我部于2017年3月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井场、水冶厂、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公用工程及总图工程等子项。
二、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出具的《内蒙古巴彦乌拉铀矿床地浸采铀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工程所在地及其周边区域内的天然贯穿辐射剂量率水平、环境空气中氡浓度水平处于正常本底水平。
(二)工程所在地及其周边区域地下水和土壤中的铀、镭等放射性核素含量处于正常本底水平。
三、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工程投入运行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后续分采区钻孔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应按标准要求进行收集处理,泥浆池堆满后应及时进行覆土植被;
(二)年度停产期间及终产后,应继续采取抽大于注或其他措施,防止溶浸液扩散到开采单元之外;
(三)合理布置监测井,加强对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监测。
五、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协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工程运行期的环境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验收监测报告分别送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8月21日
抄送: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核韶关金宏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