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锡盟~江苏泰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锡盟~江苏泰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国家电网科〔2016〕10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2015年6月,我部以《关于锡盟~江苏泰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5〕141号)批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包括新建送端±800千伏锡盟换流站、受端±800千伏泰州换流站、锡盟~泰州±800千伏直流输电线路。
因工程路径发生变化,导致新增电磁和声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并进入新的生态敏感区。根据《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辐射〔2016〕84号),该变动属重大变动。
在落实工程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工程变动部分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控制合成电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变动部分周围区域的地面合成电场强度小于30千伏/米,线路临近居民区时地面合成电场强度80%测量值不超过15千伏/米,最大值不超过25千伏/米,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确保工程变动部分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线路经过生态敏感区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档距加大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四)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局)以及锡林郭勒盟、承德市、唐山市、廊坊市、沧州市、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区、蓟州区、滨州市、东营市、淄博市、潍坊市、临沂市、日照市、连云港市、宿迁市、淮安市、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四、其他要求仍按环审〔2015〕141号文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3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局),锡林郭勒盟、承德市、唐山市、廊坊市、沧州市、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区、蓟州区、滨州市、东营市、淄博市、潍坊市、临沂市、日照市、连云港市、宿迁市、淮安市、盐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