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水冶厂整体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核金原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水冶厂整体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核铀发〔2016〕2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水冶厂整体改造工程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主要内容包括:新建磨矿厂房、搅拌浸出厂房、逆流倾析设施、浸出液处理厂房、废水处理厂房、双氧水库及配套的公用辅助设施等,改造锅炉房、硫酸库和尾矿废水输送系统等。
该工程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应全部回收利用,不外排;施工过程应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抑制扬尘;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旧金属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妥善处理。
(二)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中要求的监测方案建设监测能力,加强对外排废水和受纳水体底泥的监测,并按规定及时提交环境监测报告。
(三)尽快启动旧水冶生产线的退役治理。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我部委托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协同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6日
抄送: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