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漳州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漳州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请示》(中核漳能设计发〔2015〕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漳州核电厂一期工程位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刺仔尾,拟建四台AP1000型压水堆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漳州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以下简称《报告书》)符合《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RG1)的要求,编制依据充分,适用的评价标准恰当,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报告书》对厂址环境及电厂描述清楚,采用的评价模式成熟,选取的参数能够反映厂址的实际情况,对施工及运行期间的环境影响分析合理,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的方案考虑适当,公众参与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环境影响分析评价结果表明,漳州核电厂一期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设计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漳州核电厂一期工程施工期间管理,落实施工期间环境监测方案。
(二)进一步推动落实中低放废物处置场的选址建设工作。
(三)加强公众沟通,有序推进项目的科普宣传、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配合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0月8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