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724矿保峰源矿区退役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核金原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724矿保峰源矿区退役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核铀发〔2016〕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拟对位于江西省九江市的724矿保峰源矿区遗留的设施和被污染的周围环境实施退役治理,具体包括保峰源工区、水冶厂、尾渣库及受污染的公路、农田和林地等。
该工程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退役治理工程实施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污染场地清挖达到管理目标值后,需经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检查合格,方可回填新土。
(二)加强对运输的管理,合理选择运输路线,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量避免运输过程中废石、尾渣和污染土壤等洒落给沿途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三)根据项目所在地景观和地貌特征恢复自然地貌,并做好取土地点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恢复工作。
(四)尾渣库退役治理过程中,应做好库底防渗工作;翻渣过程中采取措施抑制扬尘,大风天气时禁止施工。
三、退役治理工程完成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通过之后,无限制开放使用的场地才能开发利用;对需要长期监护的设施,要落实好各项具体监护工作。
四、我部委托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协同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9月24日
抄送: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核工业江西矿冶局,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