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湛江港宝满港区集装箱码头一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湛江港宝满港区集装箱码头一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湛港发展〔2015〕236号)收悉。经审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有一期工程环评批复要求洗箱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及设备冲洗水送至霞山污水处理厂处理,但工程实施中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洗箱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及设备冲洗水处理不符合批复要求,未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现有一期工程自2013年11月投入试运行,至今已23个月,尚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本期扩建工程拆洗箱作业拟依托宝满港区拆装箱服务区一期工程,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依托宝满港区中水综合利用项目,但上述依托项目还处于前期研究阶段,尚需进一步落实。
三、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预测源强选取明显偏小,预测结果可信度不高。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部审批。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20日
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