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同鹊山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5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及配套选煤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大同鹊山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大同鹊山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5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及配套选煤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请示》(鹊高煤字〔2015〕46号)及附送的《大同鹊山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5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及配套选煤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7月27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山西省大同市,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内,属矿区规划资源整合矿井之一。工程兼并重组整合原左云县高家窑联营煤矿和原山西左云柴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原高家窑煤矿的主斜井、副斜井、行人斜井,和原柴家沟煤矿的主斜井、副斜井作为兼并重组后项目的专用回风斜井。工程设计生产能力1.5Mt/a,配套建设了选煤厂、矸石场、4台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1座全封闭圆形储煤场、1座生活污水处理站和1座矿井水处理站等。工程总投资6.6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6461万元。
我部于2011年11月以环审〔2011〕326号文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矿井和配套洗煤厂分别于2013年11月和2014年3月建成投运。验收调查期间(2014年3月至7月)生产负荷达78%,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工业场地、临时占地、施工道路等在施工结束后进行了土地清理、平整和植被恢复。首采区内裂缝均采用黄土进行了填补,自然恢复植被。对可能受采动影响的地表建筑均留设了保护煤柱。部分坡面修建了挡墙,进行了绿化。
(二)建设了一座容积为800立方米的地埋式初期雨水收集池,一座处理能力为2000立方米/日、深度处理能力为500立方米/日的矿井水污水处理站和一座处理能力为800立方米/日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处理站出水回用于井下消防用水、选煤厂生产补充水和地面洒水降尘,生活污水处理站出水回用于绿化、黄泥灌浆用水等。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
(三)篦粗车间设置了集尘设施和除尘器,锅炉房内4台锅炉均安装了多管除尘器和麻石水磨脱硫装置;原煤储煤场内设置了喷淋洒水装置,产品煤暂存采用封闭筒仓,输送机转载点设置洒水喷头,在输煤地道设置了喷雾除尘。
(四)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房、筛分车间等采用建筑隔声、风机进口设置消声器,电机、振动筛等机械设备设置减振基础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
(五)大部分矸石送往右玉县京玉发电厂发电,剩余少量矸石在矸石场堆存。炉渣、脱硫渣送至砖厂综合利用。矿井水处理站污泥压滤后掺煤出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用于周围树林、工业场地绿化堆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统一填埋处理。
(六)编制了《大同鹊山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山西省环境应急中心备案。编制了《大同鹊山高家窑煤矿井田范围内及附近村庄居民生活饮用水应急预案》,并对生活用水水源的水位、水质开展了长期跟踪监测。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验收调查期间,原有采空区地表塌陷状况不明显,以细小裂缝为主,经过长时间的自然恢复,裂缝已完成恢复。
(二)矿井水处理站出水中各项监测因子监测值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改扩建项目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生活污水处理站出水中各项监测因子监测值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锅炉烟气中各监测因子监测值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蓖粗车间粉尘的排放浓度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粉尘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工业场地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运营期做好沉陷区的生态整治工作,落实地下水日常跟踪监测计划和村庄供水预案,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风险事故应急演练,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工程正式运营3至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9月2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大同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