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大南湖二号露天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大南湖二号露天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哈煤电前期〔2015〕151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且已开采出煤,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
二、评价区地处戈壁荒漠风蚀敏感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露天开采将使开采境界内的地表结皮、砾幕层全部遭到破坏,加剧土壤侵蚀和沙化,露天开采方式与矿区总体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不符。
三、该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严重匮乏,实施露天开采,将使煤层及以上地层含水层结构遭到破坏。
四、该工程未配套建设选煤厂,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10日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