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延长石油巴拉素煤业有限公司巴拉素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西延长石油巴拉素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陕西延长石油巴拉素煤业有限公司巴拉素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陕油巴煤字〔2015〕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属神东煤炭基地榆横矿区(北区)。井田面积300.4平方公里,设计开采2、3、4-1、4-2、5、7、8号煤层,设计可采储量26.23亿吨,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服务年限187.3年。该工程采用立井开拓方式,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设三个开采水平,共划分12个盘区,首采21盘区,面积约71.5平方公里,服务年限约15.3年。该工程建设主立井、副立井、回风立井、选煤厂等主体工程及其配套的辅助工程、公用和环保工程等。选煤厂采用重介浅槽分选工艺。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井田范围符合矿区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制定沉陷区生态恢复方案,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补偿措施。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及时做好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避免形成永久性地表积水区。
严格落实受采煤影响村庄的搬迁、保护煤柱留设、房屋维修等保护措施,对预测受Ⅳ级破坏的35个村庄1494户进行搬迁,其中,位于首采区的王家峁、肖家房等10个村庄375户需在矿井投产前完成搬迁,其余根据开采接续计划陆续搬迁。对白城台遗址、秦长城障城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陕京二线天然气管道、集气站和采气井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站,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建(构)筑物安全。
(二)切实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动态监测井田及周边地下水水位、水质变化情况,重点加强居民饮用水井的跟踪监测,一旦出现采煤影响居民饮用水,应立即启动供水方案。
积极开拓矿井水综合利用途径,落实综合利用措施。矿井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选煤厂补充水、井下消防及绿化用水、道路洒水等,部分经深度处理后回用于锅炉、浴室、洗衣房等用水,剩余矿井水由榆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协调利用;暂无法利用时,处理达标后排入白城河。选煤厂煤泥水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
(三)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建设期掘进矸石用于铁路专用线路基建设,其余临时储存于矸石周转场,待矿井投产后将掘进矸石回填井下。矸石周转场设挡矸墙、截排水沟、沉砂池,矸石渗滤液经收集、沉淀后送煤泥水浓缩池处理、回用。不得设置排矸场,落实矸石井下充填配套设施,运营期掘进矸石和洗选矸石全部用于井下废弃巷道和煤柱回填区域的充填原料。锅炉灰渣全部用于井下巷道地面建设。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干化后和生活垃圾送至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设置全封闭输煤栈桥,原煤、产品煤采用全封闭储煤场和筒仓贮存,分级筛设湿式除尘系统,各转载点及主要产尘点设置干雾抑尘系统。设3台25吨/小时和2台20吨/小时燃煤蒸汽锅炉,配置多管旋风除尘器+旋流板脱硫塔除尘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双碱法脱硫,燃用本工程精煤,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室内布置,通风机、空压机安装消声器,空压机加装隔声罩,各类电机、风机等设减振基础,通风机房等安装隔声门窗。确保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3-5年后,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和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12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