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海西州巴音河蓄集峡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利局:
你局《关于报批青海省巴音河蓄集峡水利枢纽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西政水字〔2015〕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坝址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巴音河干流中游河段,下距已建的黑石山水库约45公里。工程开发任务以城镇生活、工业供水为主,兼顾发电、防洪等综合利用。水库正常蓄水位3468米,死水位3395米,总库容1.62亿立方米,具有多年调节性能。工程枢纽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引水发电系统及生态泄水设施组成。挡水建筑物为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118.1米。工程总装机3.3万千瓦(3台1.1万千瓦)。
该项目符合《青海省海西州巴音河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青海省海西州巴音河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要求。水利部出具了《关于报送青海省巴音河蓄集峡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的函》(水资源函〔2015〕36号)和《关于青海省巴音河蓄集峡水利枢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5〕41号)。工程建设将对水环境、水生生态、陆生生态等产生不利影响,须全面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工程建成后,下游巴音河流域增加的工业供水指标来自流域内农业节水和中水利用产生的水量指标,流域水资源需求与下游湖泊及湿地生态需水矛盾趋紧。应本着“先节水后供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尽量核减工业、农业及居民生活用水水量,节省出的水资源量应优先用于增加巴音河河道生态用水。严格控制河道取水总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在建和拟建农业节水工程、中水回用等节水措施,平衡控制巴音河取水总量,保证下游尾闾湖可鲁克湖和托素湖入湖水量,对湖泊水环境与生态开展跟踪监测。
(二)制定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生态调度方案,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提出的下泄流量过程线应满足生态与环境要求,确保下泄生态环境用水,水库蓄水期间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0.87立方米/秒,运行期通过生态放水管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0.87立方米/秒-1.99立方米/秒,开展蓄集峡-黑石山水库联合生态调度,并在5-9月制造1-2次2年一遇的人造洪峰。建设生态放水管和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水库清理环境保护方案,规范库底清理环境标准和蓄水环境保护要求,做好蓄水初期水质保护。建设单位应尽快编制蓄集峡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提请地方政府审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依照有关法规进行水源保护。加强库区水质保护,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严格落实库区及上游水资源保护规划。
(四)做好水生生态保护工作。采取建设鱼类增殖站、鱼类栖息地保护、修复产卵场等补救措施,蓄水前完成各项鱼类保护措施建设。工程截流前应在一棵树以下桃哈河段建设鱼类增殖站,形成运行管理和技术能力,进行野生亲本捕捞、运输、驯养。放流对象为青海湖裸鲤和黄河裸裂尻。开展增殖放流标志跟踪监测和评估,根据长期监测结果调整增殖放流对象及规模。将一棵树至可鲁克湖的桃哈约10公里河段作为栖息地进行保护。在黑石山水库库尾至上游1公里处进行产卵场修复。
(五)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恢复措施,不得向巴音河干、支流弃渣。落实水质保护、生活垃圾处理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回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好噪声和废气、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道路降尘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特别是工程爆破时间。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落实建设单位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批复的环保措施重新核定环保投资概算。落实环保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保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落实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监理报告。
(二)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栖息地保护、产卵场修复、水源保护区划定等措施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3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河海大学,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