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嫩江干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黑龙江省三江工程建设管理局:
你局《关于呈报〈黑龙江省嫩江干流堤防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黑江建发〔2014〕1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建设涉及黑龙江省黑河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吉林省白城市、松原市。主要建设任务是在现有防洪工程基础上,对嫩江古里河口以下至三岔河口干流江段通过加固、加培和新建堤防、岸坡防护、修建堤顶道路和穿堤建筑物等工程措施,完善嫩江干流防洪体系,提高沿江两岸的防洪能力。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加培堤防178.569公里、新建堤防12.79公里、改线堤防0.618公里;护坡长304.716公里,护岸长108.108公里;盖重长57.876公里、压渗长33.358公里、垂直防渗长23.372公里、填塘70.494公里;堤顶道路硬化652.355公里;防浪林131.573公里;新建、重建、维修和拆除穿堤建筑物62座。
该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和《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做好施工人员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严禁捕杀、破坏野生动植物。施工前应进行表土剥离、单独堆放,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和植被扰动区恢复。护岸主要采用铅丝石笼,均采取冬季冰面铺筑施工方式。
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尽量减少自然保护区内的施工占地和地表植被扰动,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布置施工生产、生活营地和取弃土(渣)场。加强保护动物栖息、觅食地的保护,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自然保护区段的施工尽可能分期、分区域实施,避开自然保护区内珍稀濒危鸟类的驻留、繁殖期;聘请专业人员承担保护区内施工相关环境监理工作,与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对保护区生态的长期监测、保护和修复。在吉林莫莫格等5个自然保护区内开展野大豆异地种植;对位于黑龙江讷谟尔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外侧的1座排涝闸采取双向闸门改造,对吉林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沿线的三千五大堤进水闸、汉书闸提出调度要求,在保护区生态水量不足时对其进行补水。工程建设前须征得吉林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内施工应避开旅游旺季,施工过程中做好挡护和场界美化工作。涉水工程施工应避开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在工程施工期及运行初期开展鱼类增殖放流;投放人工鱼巢,恢复和补偿水生生物栖息生境。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施工期各种废(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或综合利用,禁止排入附近水体。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布置施工生产、生活营地和取弃土场;在齐齐哈尔浏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应选择在枯水期,周围设防污屏,并加强与水源地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进一步优化垂直防渗墙工程设计,在满足防洪安全要求的同时,垂直防渗墙采用悬挂式,呈不连续分段分布,尽量减少连续长度和垂直深度。加强对垂直防渗墙周边区域地下水监测,如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
(三)做好噪声和大气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置隔声屏等措施,避免对施工区域周边居民点造成影响。运输车辆穿越居民点和进入自然保护区时,应限速、禁鸣。选用低能耗、低排放施工设备,对大功率设备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物料的装卸、运输、堆存应进行遮蔽;施工区域和运输道路定期洒水,减少扬尘。
(四)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不设置弃渣场,建筑和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境卫生部门统一处理。
(五)设置环境应急机构,制定水环境污染等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监测,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我部委托东北、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东北、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及黑河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白城市、松原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3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黑河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白城市、松原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环境保护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东北、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