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建设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广西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乐滩灌区报〔2015〕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南宁市,红水河流域中下游,开发任务以农业灌溉为主,兼顾农村人畜饮水等综合利用。工程设计灌溉面积74.11万亩,以乐滩水库为主要水源,设计多年平均引水量40805万立方米。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南干渠28.77公里,在总干渠(一期工程建设)末分水后以渡槽型式跨过红水河;新建石陵分干渠37.29公里,迁江分干渠55.584公里;32条支渠总长273.36公里,其中新建渠道174.34公里,改建旧灌区渠道48.1公里,利用现有渠道50.92公里;新建提水泵站6处。渠道以明渠为主,部分渠段采用隧洞、渡槽、暗涵和倒虹吸。
该项目符合《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红水河综合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工程实施后,可有效改善当地农业生产条件,但工程建设将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将不利影响程度降至最低。因此,我部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坚持“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进一步核实灌溉用水量和农村人畜饮水供水量,优化供水规模,尽量减少引水量,节省出的水资源量应优先用于增加取水水源地下游河道生态用水。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来宾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加强工程涉及范围内城镇生活污水和企业生产废水的收集与处理能力,重视再生水回用;灌区实行严格的节水和治污措施,加强灌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和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红水河渡槽两岸施工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其他施工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或外排。加强取水口和灌区的水温监测,优化渠道设计,增加渠道升温措施,确保水温满足农作物灌溉要求。隧洞施工坚持“以堵为主,控制排放”原则,加强对隧洞和供水水源井的监测,制定应急预案,保障人畜饮水安全。输水渠道定期清淤和疏浚,经村庄处设置围栏,禁止在灌渠设置排污口,清理调蓄水库周边养殖场,采取禁牧措施。将饮用水补水渠及沿线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体系,严格依法保护相关区域水环境。
灌排结合,加强排水系统建设,控制灌区地下水水位,防止灌区潜育化、沼泽化;在凌口河沟、草凌沟等主要退水口建立人工湿地,设置人工生态浮床,增大退水晾晒面积,延长停留时间,减轻退水对红水河来宾段珍稀鱼类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退水区的地表水水质影响。建立渠道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及灌溉退水水质监测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占地,施工前应将表土剥离复用,施工结束后选用合适物种对施工迹地和植被扰动区域进行生态恢复。跨河建筑物施工安排在枯水期,避开鱼类洄游、产卵季节。对工程涉及范围的保护植物采取移栽等保护措施。在灌区明渠设置动物通道,渠道护岸应尽量采用缓坡形式,减缓工程建设对动物的阻隔影响。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强化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乱砍滥伐、破坏保护植物和捕杀野生动物。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施工车辆行经居民点时减速、禁鸣。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采用先进爆破技术,严格控制爆破时间,居民点附近采用移动式隔声屏障降噪,学校附近施工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对受噪声影响的居民采取补偿措施。施工场地采取增湿降尘、临时料场遮盖等措施,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遮盖的措施,避免沿途洒落,减少扬尘。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红水河渡槽跨越合山市市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期、运营期合山水厂取水口取水安全应急预案,加强风险事故通报及监测,并与当地政府和饮用水水源地管理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一旦发生环境事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确保饮用水供应安全。运营期建立输水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停止供水。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项目试运营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及来宾市、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3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来宾市、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兴宾区、宾阳县环境保护局,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