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天山换流站750千伏联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疆天山换流站750kV联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国家电网科〔2014〕7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一)扩建天山换流站。站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本期建设2100兆伏安750 千伏/500千伏联络变2台,低压电容器6组。
(二)新建500千伏引接线路。线路路径全长约5.5公里,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合成电场、直流磁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换流站周边居民区的地面合成电场强度80%测量值不超过15千伏/米、最大值不超过25千伏/米,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
(二)换流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换流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换流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站内绿化,不外排。换流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该项目建设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1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我部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5月20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