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福清核电厂五、六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批复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对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阶段)进行审评的报告》(福核发〔2014〕354号)和《关于报送〈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C版)的报告》(福核发〔2015〕1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岐尾山,拟在前期已经建设的1至4号核电机组基础上,扩建两台电功率为1160MWe的“华龙一号”压水堆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施工期间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正常运行和假想事故情况下流出物排放和放射性影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建造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施工期间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落实噪声、施工废水、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加强施工场地环境管理,及时缓解和控制施工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二)结合工程进度和具体施工活动,进一步细化施工期间环境监测方案并有效实施。
(三)根据“华龙一号”详细设计和废物处理系统的设备性能、去污效率等,进一步优化放射性流出物源项有关考虑,并反馈到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跟踪并反馈本项目拟采用的湿废物处理工艺在其他设施上应用、运行实践以及固化体性能试验情况,完成本项目废物处理系统的设计、建造、调试等工作,确保满足装料运行要求。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我部委托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保护部
2015年5月5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