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神华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凤煤矿及选煤厂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神华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凤煤矿及选煤厂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神宁〔2014〕248号)及附送的《神华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凤煤矿及选煤厂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2月30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本工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境内,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年,服务年限57.2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原煤筒仓和配套的辅助及公用设施等。工程总投资20.0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6829.6万元。2009年12月,我部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9〕535号)。工程于2008年6月开工建设,2011年10月全部建成,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于2014年9月投入试运营(宁环试函〔2014〕37号)。试运营期间,原煤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90%。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建成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变更:
(一)井田面积由41平方公里减至35平方公里。
(二)首采区由两个采区(一采区和十二采区)变为一个采区(一采区)。
(三)取消南部工业场地,工业场地占地减少2.94公顷。
(四)选煤厂未建设,改为依托金家渠煤矿选煤厂,输煤栈桥增加300米。
(五)工业场地燃煤锅炉吨位由20吨/时和10吨/时各2台变更为3台20吨/时。
(六)反渗透产生的浓盐水由用作黄泥灌浆用水变更为排入防渗水池自然蒸发。
以上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工业场地内开挖的边坡段实施了混凝土网格防护,并进行了植草恢复,完成了场地绿化面积约12.05公顷。对盐兴公路、盐中高速公路留设了保护煤柱;由于不再开采原首采区贾西台(三敦子)、凤凰梁2个村庄下压覆的0.86平方公里区域内煤炭资源,所涉及的84户364人不需进行搬迁。建立了地表岩移观测系统,编制完成了《金凤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金凤煤矿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生态恢复计划填补了地表裂缝,进行了自然恢复。
(二)建设了12000立方米/天的矿井水处理站一座,矿井水处理后回用于井下消防、抑尘、场地、道路绿化等,剩余部分排至场外浓盐水池自然蒸发。建设了72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一座,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地面生产、绿化、洒水降尘。
在井田范围内设置了地下水水位监测点,建立了地下水长期跟踪监测计划。
(三)锅炉烟气经麻石水膜脱硫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座高45米的烟囱排放。工程配套建设了全封闭的输煤栈桥、原煤筒仓。原煤破碎、筛分和转载点等产尘环节设置水力除尘器和喷雾降尘装置。
(四)工程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对通风机、振动筛、破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
(五))工程产生掘进矸石全部堆至排矸场。锅炉炉渣用于建筑原材料,矿井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掺入混精煤外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堆肥后用作农肥,生活垃圾外运交由地方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编制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根据地表移动观测结果,011802工作面走向下沉最大值2874.8毫米,倾向下沉最大值3754.3毫米,水平移动最大值为899毫米,首采区工作面上方出现多条地表裂缝,裂缝宽度5至10厘米,长度10至20米,煤炭开采造成了一定的地表破坏。试运营期间已形成沉陷区面积约0.32平方公里。
(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各监测因子监测值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矿井水经处理后各监测因子监测值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排放标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矿井水全部回用无外排。
(三)工业场地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工业场地和临时排矸场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相应标准要求。
(四)工业场地厂界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工业场地场界200米范围内无噪声敏感点。
(五)工程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分别为54.08吨,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如下工作:做好沉陷区的生态整治工作,加强地表沉陷观测;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风险应急事故演练,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工程正式运营3至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请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2月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吴忠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