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十一五”结构调整规划—攀钢本部(新2号360平米烧结机等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十一五”结构调整规划—攀钢本部(新2号360平米烧结机等子项目)重新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攀钢〔2014〕86号)及附送的《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十一五”结构调整规划—攀钢本部(新2号360平米烧结机等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相关材料收悉。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3年7月曾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同年12月我部下达环验函〔2013〕82号文,指出烧结机烟气排气筒高度由100米擅自变更为 84米,不符合环保验收条件。之后,你公司将该排气筒高度加高至100米。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0月20日-21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弄弄坪厂区内,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新2号360平方米烧结机及余热回收、3号高炉余压发电机组及配套干式除尘、1-3号原有转炉除尘改造及余热回收,改造炼钢车间、运输系统、焦炉煤气脱硫、3号高炉煤气洗涤,淘汰1×线材轧机等。我部分别于2009年1月、2012年2月分别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09〕8号、环审〔2012〕48号)。项目总投资8.8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56亿元,占总投资的29%。项目2010年2月开工,经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川环建函〔2010〕613号),主体工程于2010年12月进行试生产,目前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配料室、生石灰配加室建有78个收尘点,含尘废气经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系统除尘,处理后的废气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筛分室、烧结机尾、整粒、成品检验室、成品转运站(原有1~3号转运站)建有117个收尘点,含尘废气经收集后进入机尾整粒电除尘系统进行除尘,处理后的废气通过70米高排气筒排放;一次混合机室废气经湿式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对原有成品筛分室、新1、2号转运站及18号转运站进行了改造,废气经袋式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烧结机机头烟气经三电场静电除尘+离子液脱硫工艺处理后,通过脱硫塔顶部100米高烟囱排放,脱硫设施进出口设置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
(二)废水
项目设备间接冷却水通过循环泵站冷却塔冷却后回用,湿式除尘系统废水部分回用生石灰消化,其余部分回用于除尘系统循环使用,脱硫系统富液用于制酸系统制硫酸,脱硫塔底洗涤废水经酸性废水调节池调节pH、浓缩池处理后送江5号、江6号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厂区A/O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净环水系统。
(三)噪声
对主要噪声源采取了厂房隔声、安装消声器等措施消音降噪。
(四)固体废物
烧结机机头除尘灰由管路通过气力输送至配料室粉尘槽,经润湿后进入一次混合;其余除尘灰分别送成品整粒系统等工序回用,硫磺膏送攀钢钒公司煤化工厂制硫酸。
(五)环境风险防范及其他
制定了《炼铁厂烧结系统技术改造(二期)工程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备案。项目6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为攀钢厂区,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按照环评批复“以新带老”的要求,完成了炼钢车间梁加固、7-12号柱加固、脱硫跨新上3台200/60吨交流吊车、提钒加料跨2台车改造,5、6号焦炉保留AS法煤气脱硫工艺;新1-4号焦炉采用真空碳酸钾法脱硫工艺。3号高炉煤气洗涤改造为干法,采用新OG法改造1-3号原有转炉一次除尘系统,回收利用转炉煤气,同步建设煤气管网及转炉煤气罐,现有运输系统进行改造,淘汰蒸汽机车23辆,新增内燃机车12辆、普通车辆32辆。淘汰了线材轧机,建设了3号高炉余压发电机组及配套干法除尘系统、转炉余热回收装置。 关停了钛白粉厂,取消了江0号、江3号排水口和江6号排水口。
三、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废气
配料工序、外围转运、机尾+整粒工序除尘器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表1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攀枝花市环境监测站2014年第三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表明,烧结机机头脱硫塔出口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表1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水
江5号、江6号废水处理站出口废水中pH、石油类、COD、氨氮监测值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1相应标准限值要求。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出口废水中pH、SS、COD、氨氮监测值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三)噪声
本项目属“厂中厂”,周边30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点,未进行噪声监测。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
该项目二氧化硫、烟(粉)尘年排放量分别为4904吨、594吨/年。
四、验收结论及后续要求
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加强各项环保措施的运行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我部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