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平潭综合实验区堤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岚综实堤工建〔2014〕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坛岛。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整治、新建排洪渠20条,长48.356公里;新建、改建7个滞洪湖及24.496公里湖周防洪堤;加高加固海堤6.095公里;新建排洪渠两岸防洪堤96.53公里;新建、改建水闸共6座。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平潭综合实验区全岛防洪防潮规划》等。工程建设将对水环境、水生生态等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将不利环境影响程度降至最低。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 配合地方政府,全面实施雨污分流,对污染物浓度较高的初期雨水进行截流,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处理。加快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建设进度,先期建成幸福洋、坛南湾片区污水处理设施。控制排洪渠沿线纳污量,使河道水系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减少其排海污染负荷。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达标排放。施工中加强对施工区域排污管(口)的保护,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施工中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合理的施工工艺、监测地下水位等措施,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运行期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具备纳入条件的应处理后回用。优化水闸运行调度,进一步减缓对外海水质的不利影响。对近海水质和各滞洪湖水体富营养化水平进行长期监测。
(三)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布置,施工区域应避开保护植物和名树古木,避免占用平潭海坛风景名胜区。严格限制施工范围和沿线林木的砍伐数量,减少施工对植被的扰动。邻近农田、水塘的施工场地,施工时间应避开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冬眠期,严禁捕杀各类野生动物。保留鸟类重要生境,采取有效措施减缓施工噪声等对鸟类的不利影响。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剥离存放表土,施工结束后,选用当地物种对施工迹地进行复耕或生态恢复。
(四)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时间,涉水(海)作业避开鱼类产卵、索饵等活动高峰期。在新建河段底部避免采用硬质护底,为水生植物和鱼类提供适宜生境。加强对施工区域重要水生生物的观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伤、搁浅的重要水生生物。在条件适宜河段营建河滨湿地,建设生态护岸,恢复水生植物群落。适时开启部分水闸,为鱼类和蟹类等提供洄游、上溯的途径。采取禁止六桥水闸施工污废水直接排入水闸外侧海域、禁止捕捉中国鲎、对其进行跟踪生态监测等措施,加强对中国鲎及其保护区的保护。通过开展增殖放流、种植红树林幼苗等方式落实生态补偿措施。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施工产生的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做好移民安置区的污水、固体废物等的处置。加强疏浚底泥的监测、管理,妥善处置重金属超标底泥,避免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部门等相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在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中应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1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