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宁德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请审查〈福建宁德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报批版)的请示》(闽宁核〔2014〕100号)和《福建宁德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报批版)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三、四号机组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太姥山镇。本工程以岭澳二期为参考电厂,按参考电厂翻版加改进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两台百万千瓦压水堆核电机组。
福建宁德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符合《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NEPA-RG1)的要求。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恰当,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放射性源项分析合理;一期工程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辐射环境影响结果和设计基准事故条件下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限值要求;一期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完备,具备运行后的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测能力;公众参与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
按照审评意见修订完善后的《福建宁德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报批版),可以作为本项目的审批依据。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首次装料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根据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相关标准要求,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4台机组的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如下:气态流出物中,惰性气体为1.10×1015Bq、I为1.18×1010Bq、粒子为6.20×109Bq、14C为1.48×1012Bq、3H为1.94×1013Bq;液态流出物中,3H为1.75×1014Bq、14C为2.00×1011Bq、其余核素为8.00×1010Bq。你公司应严格控制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并进一步综合考虑本工程的“三废”系统和处理工艺、运行管理措施和人员操作能力,同时结合国内同类型机组的运行经验和申请值,进一步开展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申请值的优化工作。
(二)进一步推动核辅助厂房通风系统连续排放时85Kr排放测量方法的研究和中低放废物的最终处置。
三、在试运行期间,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部委托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配合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并按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15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