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石拉乌素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审批〈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石拉乌素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蒙昊盛呈〔2014〕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属神东煤炭基地呼基尔特矿区规划新建矿井。井田面积约71.2平方公里,设计生产规模1000万吨/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服务年限113.7年。可采煤层平均含硫量0.55%-0.68%,属瓦斯矿井。采用立井开拓,综采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原煤洗选采用重介浅槽分选。主要建设主立井、副立井、回风立井、选煤厂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区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尽量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加强生态保护,制定沉陷区生态恢复方案,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做好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补偿措施。
井田内查干淖-1社有3户居民位于保护煤柱内,86户380人需搬迁安置,其中,首采工作面上方6户28人在矿井投产前完成搬迁,剩余村庄在所在区域开采前完成搬迁。对井田内吉祥福慧寺等文物保护单位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站,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建(构)筑物安全。
(二) 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源地造成影响。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动态监测井田周边地下水水位及水质变化情况,一旦出现采煤影响居民饮用水,应立即启动供水方案。对与查干淖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处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约11.95平方公里井田区域暂不开采。联合查干淖水厂和哈头才当饮用水水源地管理部门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出现采煤影响水源时,须立即停止采煤,采取补救措施。
矿井水经处理后用于井下消防等生产用水,部分经深度处理后利用,剩余矿井水管输至札萨克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用于札萨克物流产业园区项目用水。选煤厂煤泥水一级闭路循环。各类生产废水、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落实厂区分区防渗措施。
(三)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不设置矸石周转场及排矸场,矸石不得地表堆存。掘进矸石前期综合利用,后期全部回填井下废弃巷道,不出井。落实洗选矸石回填井下废弃巷道的配套工程,确保洗选矸石除综合利用外,全部回填井下。锅炉灰渣用于井下防火灌浆,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对违法开工建设堆存的矸石抓紧开展综合利用,并进行场地生态恢复。
(四)设全封闭输煤栈桥,原煤、产品煤筒仓贮存,破碎机、振动筛安装集尘罩和除尘器。设置3台20吨/小时燃煤锅炉,配麻石水膜除尘器,采用双碱法脱硫和SNCR脱硝,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尽快拆除施工期1台2吨/小时和1台0.3吨/小时燃煤锅炉。
(五)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锅炉引风机、通风机设消声器;各类水泵室内布置,设减振基础;机修车间等安装隔声门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鉴于该区域地下水环境敏感,工程每运行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及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15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