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鄱阳湖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西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请求审批〈江西省鄱阳湖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赣水防办字〔2014〕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鄱阳湖蓄滞洪区由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4座蓄滞洪区组成,分别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及鄱阳县、南昌市南昌县及新建县。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安全区8处,安全区圩堤总长22.189公里;建设顺堤安全台2处,面积15.25万平方米;扩建转移道路23条,长74公里;扩建桥梁24座,拆除重建涵洞67座;建设穿堤涵闸13座、泵站3座、分洪口门4座、机电保护工程8处;加固隔堤工程14.995公里。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长江流域防洪规划》、《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等相关规划。工程建设将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将不利环境影响程度降至最低。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者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达标排放。在非分蓄洪期,加强生活污水处置、面源污染治理和蓄滞洪区日常环境管理,减少分洪时进入水体的污染负荷。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做好安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处置工作,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蓄洪期增加对鄱阳县新建水厂水源地的水质监测频率,做好水质超标预报工作,建设鄱阳县备用水源地。铁河水厂被淹后,由大塘坪水厂供水。妥善做好洪水消退后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二)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采取错峰施工、有序施工的方式,减缓对水体的扰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减少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的伤害;加强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理,禁止向自然保护区等水域排放。采取种植水生植物、引种繁殖底栖动物等措施实施生态修复。
(三)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区和土料场设置,避开钉螺分布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和省级保护植物分布区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加大弃土回用力度,减少植被损失,减轻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扰动和破坏。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前对表层土壤进行收集,工程完工后对临时占地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在临近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区域施工时,采取禁止捕杀鸟类、降低施工强度和噪声、缩短施工时间等措施减缓对越冬候鸟的影响。聘请具有鸟类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跟踪观察,发现施工区域有重点保护鸟类鸟群出现时,应采取停工避让等应对措施。
(四)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在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中应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施工产生的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厅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南昌、上饶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10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南昌、上饶市环境保护局,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