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磷煤化工基地年产50万吨合成氨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开阳磷煤化工基地年产50万吨合成氨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贵开化呈〔2014〕57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变更内容较多,不利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增大,在未依法完成变更审批手续情况下,已全部实施,并投入试生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变更报告书中灰渣场场址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关于“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的要求进行比选论证。未分析废水排放管线、液氨管道泄漏对地下水环境影响,未针对地下水污染防治提出相应措施,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要求。
三、污水处理厂调节池规模与污水处理能力不匹配,初期雨水污染防控措施有效性不足,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不充分,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要求。
四、未明确厂区周边及液氨管道两侧环境影响搬迁居民范围、数量,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开阳磷煤化工基地年产50万吨合成氨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修订版技术复核的报告(环评估书〔2014〕269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0日
抄送: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阳市环境保护局,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