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华电清镇发电有限公司异地技改2×600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贵州公司:
你公司《关于贵州华电清镇发电有限公司异地技改2×600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中国华电黔司〔2014〕1号)及附送的《贵州华电清镇发电有限公司异地技改2×600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4〕第066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0月5日对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贵州省清镇市新店镇,新建2台600兆瓦燃煤超临界发电机组,配置2台2028吨/小时超临界锅炉,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配套建设储煤场、灰场、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用及辅助设施,总投资47.8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5.79亿元。我部于2008年5月批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8〕1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5月核准该工程(发改能源〔2009〕1216号),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7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作为该工程实施前提配套,毕节头步电厂、水城电厂、清镇电厂和遵义电厂10台总装机容量919兆瓦的燃煤机组已按环评批复要求全部关停。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
(一)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装置,烟气经静电除尘器除尘后进入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由一座240米高的烟囱排放。输煤系统各转运站均设有除尘设施;贮煤场建有干煤棚,在干煤棚设有喷淋抑尘装置;并在氨罐区设有水喷淋装置吸收无组织排放的氨。
(二)对工程产生的脱硫废水、含煤废水、工业废水、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采取了“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分质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工程设置了雨污分流系统,厂区雨水经雨水排水管外排。
(三)工程采用气力除灰、灰渣分除,灰、渣全部综合利用。灰渣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清水塘灰场储存。
(四)工程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了基础减振措施,对部分高噪声设备采取了消声装置、隔声装置和减振措施。
(五)本工程二氧化硫和烟尘年排放量分别为2946.59吨和304.4吨,符合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六)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贵州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中心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最大监测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二)厂区雨排口外排水各监测项目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灰场上、下游监测井地下水各监测项目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三)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准予该项目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我部委托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及贵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阳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