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湾地区环线并行线G92N(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杭州湾地区环线并行线G92N(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甬交规〔2014〕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境内,线路全长56.094公里,包括东段和西段两部分。东段起于镇海区威海路,止于慈溪市附海镇,线路长40.757公里,其中包括约13.5公里的涉海桥梁段。西段起于慈溪市庵东互通,止于余姚市小曹娥滨海产业园,线路长15.337公里。项目全线按照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34.5米。全线设桥梁54座,长39631.2米。设互通式立交9处,涵洞44道,通道16处。沿线设服务区1处,收费站7处。工程计划建设工期4年。
该项目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和《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发展布局规划(2008-2020年)》。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沿线规划控制工作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沿线陆域生态保护工作。优化工程设计,合理增加项目临近杭州湾湿地公园路段的桥涵布设比例,确保湿地生态系统连通性,并对该段桥梁结构形式和灯光控制等进行专项环保设计,减缓对鸟类等保护动物的不利影响。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在鸟类集中分布的滩涂湿地设置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在10月至11月的鸟类迁徙时期避免夜间施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禁止捕杀野生动物。进一步采用局部优化线位、合理收缩边坡或延长桥梁长度等方式,减少沿线土地的占用。做好沿线水土保持工作,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覆土和生态恢复。结合沿线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开展工程景观设计,确保工程及附属服务设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优化设计及施工工艺,减少桥梁涉水桥墩数量,桥梁基础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并采用钢围堰工艺,严禁向沿线跨越的水体排污。强化运营期通行车辆管理,开展水环境敏感目标水质监测工作。服务区、收费站等附属服务设施产生的污水,经二级生化工艺处理后达标外排或经预处理满足纳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涉海段收费站污水经处理后定期清运至污水处理厂,禁止向海域排污。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稳定运行。
(三)严格落实沿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段,施工期对施工场地附近的敏感目标设置移动式声屏障等隔声设施,减缓工程施工的噪声影响。对全线运营期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确保其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加强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噪声跟踪监测,一旦超标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限制在线路两侧超标范围内规划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四)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涉海施工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涉海工程的海域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段,水下施工应避开4月至5月鱼类产卵期,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污。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增殖放流工作。
优化桥梁桥型及桥跨布置,采取相应的工程防护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导致海底管道损坏对海洋产生不利环境影响。工程涉海桥梁段的威海互通匝道跨越化工管廊存在环境风险,应对该互通匝道与化工管廊交叉方案进行专项研究,落实相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建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与当地港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
(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施工期拌和场、沥青搅拌站等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水泥、石灰等散装物料运输和临时存放处采取防风遮挡措施,施工道路和施工场所定期洒水,减少扬尘。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宁波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