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牛头沟矿区(沙土凹金矿)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牛头沟矿区(沙土凹金矿)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的请示》(金牛字〔2014〕58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
(二)违法建设的废石场A、空压机站和1383米平硐均位于熊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边界外500米范围之内,不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文化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8〕60号)相关要求。
(三)现有工程废石场、东沟尾矿库、历史遗留废弃地等未进行生态恢复,现有矿区涌水未综合利用,外排生活污水超标。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分析方面,氰化物平衡和水平衡分析存在漏项,冶炼工艺产排污环节和源强分析不全面。
(二)污染防治措施方面,含氰化物废水回用方案不落实,相关废气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可行性分析不充分,全泥氰化尾矿浆破氰处理反应中生成的二次污染物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论证不足,氰化钠运输及使用的环境风险分析论证不足,依托马家沟尾矿库的环境可行性论证不充分。
(三)生态影响评价内容不完整,提出的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工程改扩建后铅、砷、铬、镉排放量将大幅增加,未提出区域削减方案,不符合《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继续建设。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抄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