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500t/d采选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500t/d采选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中金鑫达〔2014〕123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
(二)现有临时废石场未设导流渠、渗滤液集排水设施以及堤、坝、挡土墙等,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相关要求。
(三)现有工程生活污水排放超标。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分析方面,重金属平衡分析和固体废物分析存在漏项,水平衡分析不合理。
(二)生态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工程建设对内蒙古梅力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影响分析深度不够,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要求。
(三)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内容不全面,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要求。
(四)工程扩建后铅、砷、铬、镉排放量将大幅增加,未提出区域削减方案,不满足《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继续建设。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