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区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区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矿业〔2014〕58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现有哑巴山采区工程已于2012年启用西大背排土场,但该排土场周边500米范围内有80户205人尚未实施搬迁,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有工程采场及排土场边坡较陡,存在安全及次生环境风险隐患。
二、根据我部《关于2014年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通知》(环办〔2014〕63号),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化工总厂三期技术改造工程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长期违法生产,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化工总厂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在挂牌督办期间,暂停审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除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以外的项目。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抄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厅,鞍山市、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