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海高速莆田至炎陵联络线广昌至吉安段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报送沈海高速莆田至炎陵联络线广昌至吉安段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赣交规划字〔2014〕15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江西省抚州市、赣州市和吉安市境内,包括主线和吉安支线工程。主线起于抚州市广昌南枢纽互通,止于吉安市泰和北互通,线路长155.734公里,按照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青原枢纽互通以东路段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24.5米;青原枢纽互通以西路段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26.0米。吉安支线起于吉水县抚吉高速吉水枢纽,终于青原区本工程青原枢纽,线路长34.178公里,按照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24.5米。项目全线设桥梁118座,长33724米。设隧道23座,长7354米。设互通式立交15处,分离式立交28处。沿线设服务区3处,停车区2处。工程计划建设工期3年。
该项目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和江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沿线规划控制工作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工程施工方案,采用局部优化线位、合理收缩边坡或延长桥梁长度等方式,减少沿线土地的占用。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对征地范围内的古树采取异地保护或采取线路微调避让等保护措施。在工程临近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路段,结合地形条件加强动物通道建设,减缓对动物的阻隔,适时开展动植物资源变化情况调查和生态监测,及时增补保护措施,有效减轻工程建设对生态的不利影响。做好沿线水土保持工作,剥离存放施工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覆土和生态恢复。结合沿线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开展工程景观设计工作,确保工程及附属服务设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强化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沿线源头水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区相关保护、管理规定,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不得在盱江及支流滩地设预制场等施工场地和施工营地,严禁向源头水保护区、沿线跨越的水体以及在工程临近的取水口附近排污。优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工艺,减少跨河桥梁涉水桥墩数量,桥梁基础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并采用钢围堰工艺,其中梅江大桥基础施工避开鱼类繁殖期。隧道施工选用环保型炸药,施工废水经处理后满足相应标准后排放或回用。附属服务设施产生的污水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工艺,污水经处理满足相应标准后综合利用或外排。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稳定运行。
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工程临近钓峰乡取水口和广昌县二水厂取水口路段开工前,应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完成以上两处取水口的迁移工作。优化工程经抚河源头水保护区路段的路基、桥梁排水设计,对路面、桥面径流进行收集,对赣江特大桥、梅江大桥等跨河桥梁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并配套事故池,减缓工程对源头水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等敏感目标的影响。广昌西服务区内不设置洗车、机修设施。加强运营期通行车辆管理,开展水环境敏感目标水质监测工作,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沿线饮用水源安全。
(三)严格落实沿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对施工场地附近的敏感目标设置移动式声屏障等隔声设施,优化隧道爆破工艺,减缓工程施工的噪声影响。对全线运营期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确保其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加强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噪声跟踪监测,一旦超标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污染扰民。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限制在线路两侧超标范围内规划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四)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优选隧道施工工艺,做好隧道施工废水的清污分流和废水回用工作,强化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地下水流失。加强对工程沿线影响范围内居民取水井的水位和水质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如因工程建设造成水质出现异常,及时采取补偿措施,确保居民用水安全。服务区等产生污水的设施按照相关要求采取防渗措施。
(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拌和场、沥青搅拌站等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水泥、石灰等散装物料运输和临时存放处采取防风遮挡措施,施工道路和施工场所定期洒水,减少扬尘。服务区等附属服务设施内使用电、煤气等清洁能源。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厅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以及抚州市、赣州市和吉安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抚州市、赣州市、吉安市环境保护局,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