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核韶关金宏铀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冶厂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核韶关金宏铀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冶厂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核安发〔2013〕2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广东省韶关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708水冶厂尾矿库安全治理、708水冶厂清污分流改造、水冶厂区安全调度改造、堆浸设施易地改造、废水处理设施改造和应急道路安全改造等。
该工程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对各种池、设备、管道的运行管理和维修,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
(二)施工过程和运营期产生的废旧金属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妥善处理。
(三)对应急围堰和事故应急池进行改造,确保事故时废液不外排。
(四)切实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工艺废水、尾矿库渗出水及地表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加强对外排废水受纳水体底泥的监测。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我部委托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负责本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9月19日
抄送:国防科工局,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核韶关金宏铀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