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口港仙人岛港区2#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营口港仙人岛港区2#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营港〔20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辽宁省营口市仙人岛港区一港池东侧栈桥端部,建设内容包括1座30万吨级原油码头、码头至罐区6.6公里的原油管道、配套3.9公里港区道路及供电、通信、给排水、消防、环保等工程。工程仅为卸船作业,设计年通过能力为1800万吨。码头采用“一字型”布置,设4个靠船墩、6个系缆墩、1个工作平台、4组护舷、10套快速脱缆钩。工作平台尺寸为42米×42米,平台上设置4台DN400液压型输油臂、输油管线、登船梯、码头前方控制室等设施,码头前沿设计底标高为-25.0米。工程污水处理和事故池依托仙人岛港区成品油储运工程。
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营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营口港仙人岛港区规划调整方案(2013-2030年)》和《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生态保护工作。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港池、基槽挖泥尽量避开4月25日到6月15日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别保护期;每年12月至次年5月斑海豹活动期在施工船舶上配备斑海豹观察员,有斑海豹出现时,施工船应减速或暂停施工。禁止向仙人岛海洋防护林倾倒废弃物,不得在防护林内设置施工场地或开辟新的施工便道。施工完成后连续2年开展生态补偿工作,在每年6月至9月的休渔期放流海蜇、三疣梭子蟹等种类。每年12月到次年的5月,加强对锚地、破冰航道等浮冰上的斑海豹动态观测,发现有斑海豹活动及时减少锚地停泊的船只数量或暂停停泊。加强施工人员与港口工作人员教育,杜绝伤害、猎杀斑海豹,对工程海域附近受伤、搁浅的斑海豹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通知相关保护部门。
(二)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管理。施工期应加强施工组织管理,避免不利气象条件下的施工作业。运营期应加强船舶及海面油污监控,设置输油系统自动切断装置,建设溢油应急能力为500吨的标准配备应急设备,纳入营口港及仙人岛港区应急设备库。在栈桥下方增设2500米永久性围油栏,配备2吨凝油剂和2台小型收油机。码头装卸区设置30厘米高围坎,码头平台下设置30立方米应急池。优化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纳入营口港和营口市应急体系,建立与当地政府、消防、海事、港区其他油品码头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环境风险事故的能力。工程海域属于斑海豹洄游区域,在风险应急预案中将斑海豹作为优先保护对象,利用围油栏控制油膜扩散路线腾出斑海豹洄游通道。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搬迁距工程管线最近距离200米的仙人岛村,搬迁前纳入本工程应急预案体系中。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施工期施工船舶排污设备铅封后才能进场施工,油污水收集后送仙人岛港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场地污水处理后尽量回用,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海。营运期机舱含油废水、码头作业区初期雨水和冲洗水等含油污水和陆域、船舶生活污水经收集后由管道送至仙人岛港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深海排放。加快建设仙人岛港区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深海排放的废水量,提高中水回用率。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加强运输道路和施工场地的抑尘、降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运营期应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落实油气回收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五)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程港池疏浚物通过海上浮管及陆域管线直接吹填至仙人岛港区附近围堰内造陆,不外抛。运营期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清运,含油污泥和棉纱统一收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营。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营口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9月1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