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石油深圳LNG应急调峰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中石油深圳LNG应急调峰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码头、接收站部分)的请示》(中油安〔2014〕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石油深圳液化天然气(LNG)应急调峰站项目位于深圳大鹏湾东北岸迭福片区。该项目包括码头工程、LNG接收站工程及相关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等,建设规模为300万吨/年。该项目陆域形成采用吹填疏浚土方式,填海面积39.7329公顷。码头工程包括1座接卸8万立方米~26.7万立方米LNG运输船泊位、1座LNG船舶栈桥、1座3000吨级工作船泊位以及港池等配套设施。接收站工程主要包括4座16万立方米LNG储罐、蒸发气处理系统、LNG气化/输送系统、火炬/放空系统,预留槽车装车系统、冷能利用系统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陆域和海域生态保护。施工期禁止在深圳市大鹏半岛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施工营地、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等临时施工设施以及进行砍伐树木、采石等活动。填海作业采取先围后填和分区回填的施工方式,严格控制吹填疏浚作业范围和施工时间,最大限度减少对底泥的扰动。吹填疏浚作业应避开鱼类繁育高峰季节,配合海洋渔业管理部门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措施,结合当地增殖放流规划,优化增殖放流措施,对增殖放流效果开展跟踪监测,并及时调整放流的种类和规模。积极开展冷能利用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格控制冷排水温度、排放量和排放强度,做好冷排水温度和余氯在线监测,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船舶废水交由有资质的公司收集后处理,禁止直接排入港池等海域;接收站生活污水设置一体化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道路喷洒等;含油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送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处理。
(三)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航道和船舶管理,合理调度船舶作业,避免发生船舶碰撞事故等引发环境污染。码头区、LNG罐区、工艺装置区均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低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等报警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消防设施,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建设和完善项目所在港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环境应急保障体系。该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深圳市和当地海事部门以及周边LNG企业、深圳港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区域应急物资调配管理,构建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
(四)落实环境空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建设船舶岸电设施,减轻停泊期间燃油大气污染。优化噪声源布局,站场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船舶垃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施工期设置临时垃圾集中收集设施,分类收集后生活垃圾送城市垃圾填埋场处理,建筑垃圾回填;运营期生活垃圾送城市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来自疫区的船舶生活垃圾经检疫后妥善处置,含油污泥送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跟踪监测冷排水、卷载效应及海水余氯排放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及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9月16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