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沽至黄联关高速公路加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报批G5北京至昆明高速公路四川境泸沽至黄联关段加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川交〔2014〕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四川省凉山自治州冕宁县和西昌市境内,在既有泸沽至黄联关高速公路基础上改扩建。线路起于泸沽镇K2725+000处,止于黄联关K2795+602.6处,全长69.846公里,设计行车速度80公里/小时。其中K2725+000至K2736+350段、K2790+600至K2795+602.6段共16.353公里由既有的19.5米双向四车道加宽改造为24.5米双向四车道;K2736+350至K2790+600段53.493公里由既有的19.5米双向四车道加宽改造为32米双向六车道。新建马道互通连接线0.2公里,按二级公路标准设计。全线设桥梁176座、涵洞420道、互通立交7处、分离式立交5处、服务区1处、收费站7处、管理处1处(与西昌收费站合建)、养护工区1处。
该项目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和《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11年调整方案)》,交通运输部提出《关于泸沽至黄联关高速公路加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交函规划〔2014〕115号),水利部以《关于泸沽至黄联关高速公路加宽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249号)提出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不利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厅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尽可能减少地表扰动和破坏。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设置考虑永临结合,尽量安排在永久征地范围内,施工营地尽量租用民房。施工时做好表土剥离、集中堆放工作,用于后期生态恢复。合理降低路基高度、收缩边坡,减少占用耕地和河流湿地,做好土石方纵向平衡,减少取土和弃渣。施工结束后,做好生态恢复工作。占用基本农田及林地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落实占补平衡要求。
(二)严格控制噪声影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布置施工场地,高噪声施工机械应远离居民区布设。敏感点路段施工时,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对预测超标的泸沽镇居民点等28处敏感点采取声屏障措施,并对泸沽镇居民点、黄土坡村小学设置禁鸣标识。合理选择声屏障的数量、长度、高度和型式,加强声屏障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降噪效果。运营期加强沿线敏感点的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措施。
商请并配合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利用,公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宜新建居民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工程跨越及伴行安宁河、白条河、黑沙河、热水河路段应加强施工管理,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排入上述河流。将位于工程梳妆台大桥上游250米处的泸沽镇饮用水取水口搬迁至梳妆台大桥上游650米处。
运营期应保证服务区、养护工区、收费站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西宁服务区污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安宁河支流海河;其他设施的污水经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冲厕、绿化标准后回用。加强运营期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四)进一步完善运输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落实应急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格应急报告制度,防止运输危险品的车辆突发事故对水体造成污染。落实安宁河、白条河、黑沙河及热水河等敏感路段的桥面及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做好设计工作,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的位置、容积,边沟和事故池进行防渗处理,加强径流收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厅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凉山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9月16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凉山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9月16日印发